提高違法成本遏制網絡數據造假
發布時間:2021-11-14 11:09:13 作者:admin 瀏覽次數:
對話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
《法制日報》記者杜 曉
《法制日報》實習生徐靜華
數據造假屬違法行為
記者:目前,互聯網平臺數據造假問題比較嚴重,數據造假覆蓋面廣,比如電商平臺刷單、微博刷粉絲、文章刷閱讀量等行為,已經形成一條灰色利益鏈。對于數據造假問題,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
劉俊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就是消費者的知情權。相對應,經營者有義務真實地向消費者說明所提供服務或商品的有關情況,即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另外,即將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趙占領:數據造假的方式有多種。通過刷單等形式進行的數據造假,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屬于一種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誤導廣大消費者。如果是通過技術手段從競爭對手處直接抓取數據,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的行為,一般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記者:數據造假行為涉及的各方,如平臺、刷單刷量者,是否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劉俊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刷單這種數據造假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平臺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原因有以下幾點:作為平臺搭建方,一定要為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站好崗、放好哨、把好關;平臺擁有用戶的大數據;參與電商交易的商家是經過平臺審核的;搭建平臺不是公益行為,平臺方在此過程中盈利;交易規則由平臺方起草;平臺應當承擔社會責任。所以,我認為平臺方的責任是主要的。
對于進行數據造假的經營者,法律責任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民事責任,另一種是行政責任。對于受誤導的消費者,應當返還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所支付的價款,并且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的責任。就行政處罰而言,監管部門有權要求企業責令改正,嚴重者可進行罰款。
趙占領:類似刷單這樣的行為,不容易去追究法律責任。對于互聯網平臺來講,主要是看這種行為是不是平臺自己進行的,如果說不是平臺的行為,那就要看平臺對于商家的這種侵權違法行為是否知曉,如果知道而沒有采取措施,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否則,平臺不承擔責任。在實際操作中,因為刷單行為取證困難、行為隱蔽,處罰案例相對較少。
惡性競爭破壞市場秩序
記者:我們通過采訪了解到,數據造假問題覆蓋不少網絡平臺,甚至成了有些平臺心照不宣的潛規則。數據造假的動機是什么?
劉俊海:對于刷單這種數據造假行為,動機很簡單,那就是誤導消費者,干擾消費者的自由選擇。還有一個就是進行不公平競爭,用于打擊同行對手。第三個動機是提高用戶對平臺的依賴性,用戶粘性大的話可以在上市時沾光。
趙占領:數據造假的動機主要還是利益驅動。無論是通過刷單刷量的方式偽造數據,還是通過從競爭對手處直接把對方的數據拷貝過來造假,違法成本都相對較低??墒?這些數據能給平臺、商家的經營活動帶來直接收益。
對于用戶數據,特別是像點評信息這類數據,如果通過正常的經營來積累,需要很高的成本,時間上也需要一個長期過程,所以有些平臺會通過爬蟲程序等技術手段抓取競爭對手平臺上的一些用戶數據。這種行為其實就是走捷徑,節省自身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在短時間內取得一定的競爭優勢。
記者:從更廣的范圍來看,數據造假對行業發展包括整個市場環境會產生什么危害?
劉俊海:第一,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保障權以及其他的消費者權利。第二,這種攪局行為是潛規則,不是明規則,擾亂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第三,像某旅游平臺這樣大規模將其他網站的消費者點評數據冒充自己平臺的點評,還侵害了點評者的著作權。
趙占領:危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數據造假行為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通過刷單的方式獲利,會使那些守法經營、誠信經營的企業最后吃虧。所以,這一行為破壞了行業的整體競爭風氣和競爭秩序,這是最大的危害。其次,如果給消費者展示的點評信息、交易信息等都是虛假的,導致消費者選擇在這個平臺上進行交易或者使用服務,實際上是欺騙、誤導了消費者。
多措并舉遏制數據造假
記者:長期來看,應該采取哪些措施減少數據造假現象?
劉俊海: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希望平臺和入駐平臺的電商能實現自律,消費者知道的信息要告知,不知道的信息也要告知。千萬不要通過數據造假的手段來增強短期內的競爭力,這是飲鴆止渴的行為,沒有一家企業能靠這種造假、誤導手段來獲得可持續發展的核心競爭力。行業協會也要做到嚴格自律,要扎緊籬笆、清除潛規則、清除害群之馬、清除霸王條款、清除數據造假行為。
另外,在市場失靈時,監管一定不能失靈,希望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依法行使法定的行政許可、行政指導、行政監管、行政處罰和行政調節等權限,維護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激濁揚清,懲惡揚善。
最后,要完善司法救濟體系,要旗幟鮮明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要在證據規則落實上采取消費者友好型的理念,讓那些數據造假者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特別是舉證倒置的責任。比如,消費者稱受到虛假數據誤導,要求商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商家如果稱自己的數據沒有虛假,那就要拿出證據自證清白,證明數據真實、合法、有效、準確,證明不了就要對消費者承擔造假數據欺詐的民事責任。
趙占領:打擊數據造假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多管齊下。第一,受到影響的企業要積極主動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權益,包括提起不正當競爭的訴訟以及向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進行舉報、投訴。第二,相關執法部門也應當加大對數據造假、數據抄襲、刷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讓相關責任人為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另外,目前對于數據造假利益鏈上的各個主體責任還有待進一步明確。以刷單為例,現有法律主要針對的是刷單組織者或者直接從事數據抄襲的主體,但對于刷單利益鏈上其他各方的行為要怎樣認定、處罰,還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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